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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婚恋交友平台交友被骗,平台要承担责任吗?

刘某心购买了某网络交友平台三个月的高级会员服务,约定由该平台提供电话红娘专业相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平台客服对刘某心称:“最起码,身份证、离婚证,我们都会验证,女士情况我们都了解”“如果有回应,可以聊下,我这边再重点把关资料,重点去电了解、撮合你们”。刘某心通过该平台与用户“幸福的××”相识、开始交流,并通过“幸福的××”加了杜某的QQ号,随后向杜某提供的“投资网站”转账1060000元。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查明被害人刘某心被诈骗团伙假装婚恋网站网友身份,以购买比特币为由,先后转账共计人民币1060000元至诈骗团伙提供的账户。对于刘某心的损失,该网络婚恋交友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在性质上属于婚恋中介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向用户发布信息和供用户发布信息,一方面提供媒介服务,按照用户需求匹配合适的其他用户,居中斡旋,努力促成用户之间亲密关系的缔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以及有关婚姻介绍服务的国家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婚恋中介人负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应当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对介绍、撮合的婚恋对象的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包括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或者相对人,且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等向其他人保密;同时,网络婚恋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也负有身份审核和安全保护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注册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本案中,该网络交友平台并未充分、恰当履行上述义务。注册会员资料均由会员自己填写,且可以随意修改,平台并未对信息进行核实;平台向刘某心推送会员时,也没有说明会员信息是未经核实的,反而保证说对会员的情况非常了解,还能把关资料。因此,该网络平台不仅没有尽到对安全保护义务与如实报告义务,反而有诱导用户的嫌疑,让刘某心觉得对方的信息已经经过了平台的审核,是真实有效的,从而放松警惕,对诈骗团伙会员产生信赖,进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综上,该网络交友平台作为中介,未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与如实报告义务,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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